业务领域

Business area

涉外业务

2016年国务院批复设立了“贵州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同年贵达律师事务所涉外法律服务团队成立。在我国推进全球治理变革、构建世界新秩序的新时代背景下,随着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贵州省对外贸易企业贸易额不断增长,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对涉外法律服务的需求与日俱增,贵达涉外法律服务团队依托律所的人才优势,汇聚了十多名有志于涉外法律服务领域的精英律师,努力为客户的涉外法律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服务范围

(一)国际贸易相关法律服务

国际贸易(含跨境电商)、分析并防控合同签订、货物交付、货款支付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跨境支付与结算、跨境交易、贸易管制。

(二)国际工程相关法律服务

针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基础设施援建项目、EPC 工程项目、水电/光伏电站建设的投标阶段、合同签订阶段(EPC工程合同、分包合同、技术服务合同、设计合同、采购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等)、工程实施阶段的法律顾问服务,并就可能的风险点提出建议以及国际工程完成后的移交、回款、争议分析等提供法律服务。

(三)国际投资法律服务

境外子公司设立、境外绿地投资、合资和战略合作、境外投资目的地国家法律环境调查和风险分析、产业准入法律和政策,交易结构设计,项目和合作伙伴尽职调查,项目融资、交易文件的起草、谈判和签署,监管机构审批、项目交割、协同整合。

(四)争议解决

涉外仲裁与诉讼、承认执行仲裁裁决。

(五)其他涉外民商事法律服务

国际物流、国际金融、涉外知识产权等。

 

二、团队成员介绍

褚文

中共党员,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涉外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2018年入选为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法律人才库成员;任贵州省律师协会大数据和信息化专业委员会成员,贵阳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专委会副主任,贵州省企业联合会法律服务中心国际法务部常务副主任,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

擅长公司商事及国际贸易法律服务、能源与基础设施法律服务、大数据及互联网法律服务、保险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

电话:18030731595

邮箱:527542407@qq.com

 

吴佳益

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后就读于英国斯旺西大学,攻读海商法与国际商法硕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之后,吴律师在英国斯旺西大学读取法学本科学位(GDL),并在英国BPP大学通过了英国司法考试课程(LPC)。

擅长公司法、股权架构搭建、法律尽职调查、对外投资、矿产法,此外,吴律师还熟悉英格兰与威尔士法律,主修公司法、商法领域。吴律师曾与不同司法辖区的律师合作,在2018年借调至柬埔寨DFDL律所,为中国企业在境外的直接投资和并购提供服务。

联系方式:

电话:18511549237

邮箱:496674753@qq.com

 

孙诗韵

2019 年11月毕业于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国际经济法硕士,国际业务团队律师助理,参与办理民商及涉外领域诉讼及非诉讼业务,协助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业务。

电话:18801007596

邮箱:971417742@qq.com

 

三、涉外法律服务团队法律服务典型案例

(一)科威特强制代理制度法律风险浅析

案情简介:

在阿拉伯国家,商业代理人在商贸活动和国际工程承包、劳务合作等业务中起着重要作用。客户进入科威特市场实施工程承包合同,应特别注意科威特这一制度的特别之处。

法律分析:

科威特商事代理制度规定在科威特《商法典(Kuwaiti Commercial Code)》(Law No. 68 of 1980)和《商业代理法(The Commercial Agencies Law)》(Law No. 13 of 2016),即外国公司在科威特开展业务,必须与当地自然人或公司进行合作,如果是公司,其科威特合伙人的股份不能少于51%,且在商业登记处合法注册并获得相关许可。

此外,科威特还有特别的保护当地代理人的制度,即除非外国公司与当地代理人的协议令人满意的终止或者被判决终止或者代理决定终止,否则,如果外国公司在代理没有违约的情况下终止协议,将面临赔偿责任,即使在协议中有相反的约定也是无效的(《The Commercial Agencies Law (Law No. 13 of 2016) Article 9》)。

典型意义:

该项非诉法律服务的典型意义在于,选择合格的代理人对工程项目的成败显得尤为重要。要注意规避该制度带来的财产所有权归属的风险以及更换和终止代理人时的风险。中国企业走出去应有意识的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二)以技术标准争议看国际工程合同中的变更

案情简介:

科威特海外项目施工过程中,监理方工程师发函要求公路采用S技术标准进行施工,而承包方认为根据合同特殊条款约定应采用M标准。由于采用SM两种不同的技术、材料标准之间差价巨大,承包方主张业主方、监理方发函所指的要求是一项工程变更,但业主及监理方均不予认可,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法律分析:

关于业主、监理方来函要求承包方使用S标准可否认定为工程变更。

根据国际惯例,通常情况下技术规范、技术要求及质量标准也属于工程变更的范围,若业主方工程师的指示超出了科威特通用的适用标准,且在合同特殊条款中未对具体技术要求重新定义,那么业主方工程师的此项指示可能构成一项变更。

若业主、监理方否认函件要求为工程变更,承包方提起仲裁或诉诸法庭进行索赔,能否得到支持?

对本案来说,因合同业主方为X国公共工程部(MPW),且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该国行政法庭对本案有管辖权。

鉴于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及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不当之处,本案承包方胜诉存在较大风险。

典型意义:

国际工程合同的签订需要商务人员和技术人员通力配合,仔细

评估,避免合同理解歧义,该案的解决正通过与业主的沟通获得尽可能长的时间使用现有的沥青配合比设计生产,以降低施工成本。目前,由于该情况是科威特建筑市场的普遍情况,引起我国驻科威特大使馆相关官员的注意,尝试通过外交途径获得当地政府的理解。

 

(三)解除与当地分包商的国际工程施工合同的谈判及法律分析意见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客户与科威特当地公司签订土方分包合同,2018年1月通知分包商入场施工,随后分包商提供了施工方案,2018年3月11日,正式发出开工令。土方分包合同的分包商签字人为科威特籍的Abdullah,但是2018年3月25日,也即项目发出开工令后14天,客户从第三方得知Abdullah因签发空头支票于2018年2月1日被判入狱三年并强制劳动改造,其法定代表人身份在2017年11月份已被注销。但其仍然在2018年3月7日,以公司法人名义签字任命己方项目经理执行土方分包合同。

该分包方入场后,人员及设备资源不足,造成工期落后,经客户多次去函要求整改,没有任何改善,反而干扰其他分包商作业而被投诉,客户于2018年4月21日去函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法律意见分析:

服务律师从解除和不解除合同两个方面做出了法律分析和风险提示,最后建议:1.要求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及解决方案;2.要求其对当前的经营情况、合同履行能力等提供全面的说明和相关证明。3、针对出现的问题和可能的风险要求增加履约担保并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界定和明确。

典型意义:

国际工程合同中解除合同,在程序上和实质要件上都有非常严格的适用,比如发包方的通知程序,合同解除是根本违约还是违反合同条款等都需要律师的专业分析,律师的价值正体现于此。

 

(四)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越南承包的EPC项目专项法律服务

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因在越南承包的EPC项目,“越南项目”工程款催收事宜,于2020年10月底委托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与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并签订《法律服务合作协议》,由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与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共同对工程款催收所适用的新加坡仲裁程序、越南实体法律对工程款的结算、催收程序、解决方式、仲裁程序等进行全面的法律分析,于2020年11月底出具《法律分析意见书》。

 

(五)希腊货款纠纷案

山东一家客户公司在希腊有货款未能收回,累计金额达几十万美元。欠款公司处于雅典郊区工业区,因客户在希腊没有办事处,单方面通过邮件与欠款公司的沟通来回款,比较困难。因此委托我方协助处理货款催收的事宜。

针对如何有效的追回货款,我方对欠款公司做了前期调查,发现该公司当年的财务报表没有上传,而按照希腊的法律,不上传财报会被主管当局处罚,结合前几年的财报,我们推断欠款公司的财务状况应该出现了问题,因此建议客户尽快通过司法途径索要欠款。希腊的诉讼程序与国内不同,需要先进行立案,然后在100日内提交所有文件,在此期间,律师会结合相关材料起草诉状、整理材料等。因为是涉外诉讼,因此需要进行主体和委托书的公证认证的程序。按照一般的公证认证流程,耗时在1个月左右,因此,及时的提交公证认证程序十分重要。期间出现了一个小插曲,因为法院要求提交一份更新了案卷号的委托书,由于客户公司内部盖章流程较长,未能在提交材料的最后一日办理好公证认证手续,加之法院不同意延期提交,因此导致我方不得不将案件撤诉,并在当日重新申请立案,导致案件的延误。

每个国家都有特殊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在时限问题上,作为当事方应严格遵守,否则将导致不利的后果。

 

(六)国际贸易领域法律咨询服务的典型案例

2017年3月,人保财险贵州公司承保的一批出口货物,在目的港因货物污染而被索赔,作为人保财险贵州公司的法律顾问,接到通知后,立即赶往公司,现场提供咨询服务。

保险公司的单据仅有发票、提单和保单,目的港的第三方货检报告虽说已经做了,但并未取得,以及通过与目的港保险代理沟通的情况,急需律师提供理赔方案和下一步的追偿方案。

凭借多年国际贸易经验,本人迅速厘清了各方关系及风险责任的划分,并根据提单的签发人指出船代和船东,简要分析了追偿的对象和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因货物是罐装货物,数量大,金额高,客户提出扣船的方案。对该扣船方案,本人的意见是在没有赔偿收货人的情况下,尚不能开展追偿工作。赔偿后,对装运港和承运人责任的证据资料不充分,船舶动态不明确的情况下,很难在国内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即使采取措施,法律成本,包括法院收取的各类费用和担保,以及海外授权、证据公证认证的费用也都颇高,因此实际采取扣船措施的可能性较小。

很遗憾,后来该案交提出扣船方案的沿海律师处理,最后跟踪的情况是,并没有采取扣船的措施。

 

电话:0851-85950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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